涉案法庭辩论与法律逻辑推理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1-18 07:56) 点击:538 |
涉案法庭辩论与法律逻辑推理法律论辩是一般性论辩的特殊形式,一般性论辩是运用一个或一些命题对待证命题进行论证与辩护的思维过程,而法律论辩则是指在涉法思维中运用一个或一些命题对待证命题进行论证与辩护的思维过程。 从构成要素上看,法律论辩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部分构成。其中,论题是指需要证明其真实性的命题,通常称为论点;论据是指用来证明论题的理由、根据,它包括理论性命题和事实性命题两类;而论证方式是指论据和论题之间的联系方式,通常就是论证过程中所运用的推理形式。从结构层次上看,论题与论据的区分是相对的,下一层次的论题就是上一层次的论据。法律论辩通常包括证明、反驳、辩护和辩论等方式。 法律论辩与推理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论辩必须运用推理,离开了推理,法律论辩就无法进行。法律论辩的论题相当于推理的结论,其论据相当于推理的前提,而法律论辩中所使用的论证方式则相当于推理形式。法律论辩和推理也有明显的区别。首先,思维过程的方向不同,推理是从前提过渡到结论,而法律论辩是先有论题,然后寻找其他命题作为论据去推出论题。其次,思维的着重点不同。推理侧重于寻找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而法律论辩则侧重于对论题的真实性进行论辩。最后,逻辑结构的繁简不同。法律论辩的结构往往比推理结构复杂。在法律论辩的过程中,一个最简单的论辩可以由一个推理组成,而一个复杂的论辩则是由一系列各种各样的推理组成。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论辩是推理形式的综合运用。任何命题可以推出它本身,但任何命题不能是自己的论据。因此,法律论辩总是由推理组成,以推理为基础,但推理不一定是法律论辩,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法律逻辑认为,一个有效的法律论辩必须具有合理性和正确性,这是确立所持观点或主张的根本保证。法律论辩的合理性,是指法律论辩要符合合理性,即具有逻辑有效性,符合逻辑规律与规则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论辩的有效性、论证性和说服力。法律论辩的合理性涉及的是逻辑方面的要求。法律论辩的正确性,是指法律论辩要具有合规性、合法性,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具体讲,它是指在法律论辩过程中,法律论辩者所使用的规范准则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法律规范要求,同时法律论辩中的法庭主体及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 一个发生在美国众所周知的真实的经典的案例(上弦月之辩):美国第十六任总统林肯,当选总统前曾做过律师。1837年,林肯朋友的儿子小阿姆斯特朗被指控谋财害命,并已被法庭判定有罪。林肯在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后发现其关键证据的虚假,以被告律师的身份提起复审。复审中,原告证人福尔逊仍坚持当初的证词,发誓是在10月18日深夜11点亲眼目睹了小阿姆斯特朗开枪击毙了死者。 林肯对原告证人福尔逊的庭审质询: 林肯:你认清了开枪杀人的的确是小阿姆斯特朗吗? 证人:是的。 林肯:你在草堆后面,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相距二三十米,你能确定你看清楚了吗? 证人:看得很清楚,因为当时月光很明亮。 林肯:你肯定不是从衣着等方面看清的吗? 证人:不是的。我肯定是看清了他的脸,因为月光正好照在他的脸上。 林肯:那么当时的具体时间也能肯定吗? 证人:完全可以肯定,因为我回屋看过钟,是十一点一刻。 林肯:(对众人)我不能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出示美国的历书)他一口咬定是10月18日夜里11点在月光下认出了被告的脸,但是历书已证明10月18日那天是上弦月,到了晚上11点,月亮早已下山,哪里还会有什么月光呢?退一步说,也许证人把时间记错了,是更早一些时间,月亮还没有下山,但那时就应该是从西向东照射过来的,而草堆在东、大树在西,被告如果脸朝大树,即向西,月光可以照到脸上,可是由于证人的位置在树的东面的草堆后,那他就根本看不到被告的脸;如果被告脸朝草堆,即向东,那么即使有月光,也只能照着他的后脑勺,证人怎么能看到月光照在被告脸上,而且能从二三十米的草堆处看清被告的脸呢? 该案从表面看起来似乎证据确凿、难以推翻,辩护律师林肯清楚地知道问题的关键在于揭穿原告证人的伪证。为此,他在充分掌握了案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运用逻辑论辩的方法,以强大的逻辑力量击碎了证人的谎言,从而推翻了法庭据以定罪的证据。法庭最后宣判被告人无罪。 在论辩的逻辑建构上,林肯首先在质询中固定证据,以使证人作茧自缚;然后出示了美国的历书,运用天文学知识证明当晚10点57分月亮已经落下了,以铁的事实证据和科学理论证据,运用了严密的逻辑推理,攻破了证人的谎言。为了进一步增强论辩的说服力和批驳力,林肯又主动再退一步,先假设证人记错了时间,假设时间提前而有月光,然后根据当时的天文和地形情况,再次运用了严密的逻辑推理,彻底击碎了证人的谎言。正是林肯论辩的逻辑力量,使得真相大白,就连证人自己也不得不承认被人收买来陷害被告的。 从逻辑上看,林肯第一次反驳时运用的推理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证人看到了被告的脸,那么当时应有月光;但是天文学知识证明当晚10点57分月亮就已经落下;因此,证人看不清被告的脸。林肯第二次反驳是运用的推理是二难推理:(在假设当时有月光的条件下),如果被告的脸背向草堆,证人在大树东边的草堆后面,那么证人看不清被告的脸;如果被告的脸面向草堆,脸上照不到月光,那么证人也看不清被告的脸;无论被告的脸是面向草堆,还是背向草堆;总之,证人看不清被告小阿姆斯特朗的脸。 法律论辩的主要基本方法 一,演绎证明法。演绎证明法就是引用一般的原理、原则,并通过运用演绎推理证明论题真实性的方法。演绎证明法的特定点在于:第一,论据中通常有一个或几个较论题断定范围更为广泛的一般性命题,如法律论证中经常援用的法律、法规的条款;第二,论题是较为特殊的命题,如具体案例的分析结论或律师辩护观点;第三,由论据导出论题的推理是各种形式的演绎推理,其结论是必然的。 二,归纳确证法,有时也称例证法是指运用归纳、类比等或然性推理,通过引用一系列事实的或较为特殊的判断,对论题的真实性给予一定程度支持的论证方法。归纳确证法的特点在于:第一,论证通常为一系列反映具体事实的判断,如在犯罪现场搜集的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作案动机等方面的刑侦调查证据,其他相关的命题或事实等;第三,论据与论题联结而形成的推理,只能对论题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 三,反驳法。反驳法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多种情况。 1,直接反驳法。直接反驳法就是用论据从正面说明某一命题是不正确的或某个论证方式是无效的。直接反驳法的对象可以是对方的论点,也可以是对方提出的论据或其论辩方式。直接反驳法可以借助多种推理形式进行,用来削弱或动摇某个错误论证。 2,间接反驳法。间接反驳法是先提出一个与所要反驳的论点具有矛盾或反对关系的命题,并独立地证明它的真实性,然后根据矛盾律关于两个相互矛盾或发对的思想必有一假的原理,从反面说明对方主张的论点是不成立的。 3,归谬反驳法。归谬反驳法是指为了反驳某一命题,先假定它是对的,然后由它推出一个或若干个明显荒诞的结论,再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确定被反驳的命题是不正确、不合法的。 4,二难推理反驳法。二难反驳法是指在论辩时运用假言选言推理,提出两种相互对立的可能情况,从论敌的论题中引申出相互矛盾的结论,迫使论敌处于进退维谷,左右为难的困境,借以揭露谬误、驳倒论敌。 四,破斥诡辩法。破斥诡辩法是法律论辩中经常需要用到的方法。由于诡辩的反逻辑性、破斥诡辩的方法,一般是运用逻辑原理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知识,有效地识别、揭露和破解诡辩。 1,破斥偷梁换柱式诡辩。偷梁换柱式诡辩最惯用的手法是利用自然语言的歧义而转移论题和偷换概念。破斥时,除了揭露其逻辑错误外,还可以以牙还牙或反其道而用之。 2,破斥诉诸公众诡辩。“诉诸公众”是一种利用公众心理、价值取向以及公认的权威,来狡猾转移视线的诡辩手法,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对方的斥责或掩盖诡辩者自身的虚弱。要破斥这些诉诸公众式诡辩,就必须保持清醒的、理性的头脑,始终抓住法律论辩的主体和宗旨,如被告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该怎样定罪量刑等。 3,对人身攻击式诡辩的破斥。人身攻击式诡辩是公然抛开论题、转向对他人的个人人身及名誉的指责或诽谤。在法律论辩中,反击这种人身攻击式诡辩,就要以同一律为武器,破斥诡辩方偷换论题的伎俩,紧密围绕所要论证的论题展开辩论,决不允许对方转移视线。 4,对强词夺理式诡辩的破斥。强词夺理式诡辩是一种公然不顾最起码的常识和事实,胡搅蛮缠或厚颜抵赖的诡辩手法。在法律论辩中,对于强词夺理式诡辩,必须一针见血地指出其症结所在,并且主动退出、终止无休止纠缠,转入论辩主体上来。 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法律辩论的特点: 1.辩论人员的双边性:辩论是双边活动,最少两人参加,单一方面只能是议论而已。 2.辩论观点的对立性:双方观点是对立的,或是或非,这样才有辩论的可能,否则就是谈判。 3.论证的严密性:只有合乎思维逻辑的辩论,才可能获胜,否则只能是诡辩。 4.追求真理的目的性:辩论目的是追求真理,取得共识,辩论双方没有对错之分。
法庭辩护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辩护律师,一个人必须具有个性,驾驭语言的能力,好的嗓音,自信,清晰地和逻辑地进行思考的能力,简略地、清楚地和逻辑地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 ——b.马利克 法律论辩的综合强度评价 法律论辩的综合强度评价,是指在综合某一法律论辩的论题的确定性评价、论据的真实性评价和论证方法的有效性评价之基础上,对该论辩作出总的评价。法律论辩的综合强度的评价标准可归纳为:一个论辩的综合强度是有效的,当且仅当则该论辩论题确定、论据真实和论证有效;否则该论辩的综合强度是无效的。这一标准表明,任一论辩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就不是有效的:1,论题不正确:论题模糊、论题有歧义、论题自相矛盾或论题转移。2,论据不真实:论据虚假、相对论据绝对化、预期理由或论据间相矛盾。3,论证方式无效:论据与论题不相干、论据不足或违反推理规则。根据上述论证的综合强度的分类,评价一个论证的综合强度,要在分别评价论题确定性、论据真实性和论证方式有效性的基础上,最后作出综合评价。 法律逻辑适用于涉法思维中的任何主体,无论涉法思维中的主体是谁,只要他正确地思维或想达到思维的有效性、可靠性,那么他的思维活动必须遵守逻辑规律,必须符合或满足有关的逻辑要求。法律工作者的能力虽然表现在许多方面,但逻辑论证与表达能力、案情归纳与演绎分析能力、识别与驳斥逻辑谬误或诡辩的论辩能力,都是不可缺少的,而这些能力的形成和发挥与一个人所具有的逻辑素养密切相关。英国哲学家培根也认为:“逻辑与修辞使人善辩”。如能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法律逻辑的知识和方法,将有助于严密论证和准确表达思想,增强论辩能力,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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