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聘请律师应避开五大误区 【误区一】律师收费越低越好 律师:有的当事人聘请律师喜欢“货比三家”, 然后自认为已经“摸清”律师收费的价码, 然后最终委托收费较低的律师,其实这不是聪明的做法。 当事人将价格作为考虑因素并无不当,但是如果片面考虑则走入误区。 因为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律师收费过低,其后在服务时必然降低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己。 因为律师收费过低,大幅低于政府规定标准,只是恶意竞争,服务时必然降低质量。 想想我们看大夫时,是找一个医德医术都好的大夫,还是找一个价格最低的大夫呢?又如在选择商品时价格低廉的商品有质量保障吗? 【误区二】询问胜诉率判断律师信心 律师:就诉讼案件而言,当事人需评估支出成本与获得收益的风险,因此最爱问的问题是“官司能不能打赢”?“胜诉率”有多少?律师答复“能”或“高”的就聘,否则就不聘。律师所答复的胜诉率越高,则认为该律师越有信心,反之则认为律师缺乏信心。 事实上所有谨慎的律师,并不轻易得出“稳赢”和胜诉率多少的结论。 其实诉讼活动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原告起诉被告应诉都要设计总体的诉讼方案、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尤其是法庭辩论非法律专业人士是很难辩驳对方的错误观点)等诉讼环节、诉讼中出现变化要随时调整制定对策。诉讼不是数学计算,而是对抗性很强的诉讼活动,需要依靠证据来证明已经发生的事实,并阐明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因此,律师在没有看到对方证据之前,奢谈胜诉率意义不大。妄称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其本身违反执业纪律,也是极不负责的承诺。事实上,律师在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后,一方面,可能在综合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制定诉讼策略;另一方面,还会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条件, 综合运用证据和法律,从而把被代理人的利益争取最大化,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误区三】自己能够代替律师 律师:有的当事人到各个律师事务所咨询同一问题,渐渐觉得律师不过如此。事实上,咨询时律师的答复只能是初步判断,只集中谈最直接的规定,当事人据此认为“案情很简单”、律师“只是动动嘴皮子”,觉得自己也可胜任,结果可能因小失大。提供法律服务需要极为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即使律师自身也必须不断学习和研究。因此,当事人除非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还是需要聘请律师处理,至少应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 律师只有在受理案件后,律师才会结合证据全力研究案情,并把握关键环节。只是经过简单的咨询,完全没有充分研究案情、分析证据就能判断案件的结果,是不现实的。当事人认为搞清法律法规,自己就可以胜任诉讼活动,是一种错误认识,如一审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情况做的欠缺,那么在二审中很难得到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最终后悔莫及。有的当事人对案件有很多自己的看法,如果律师意见与其一致,则深感“共鸣”,反之则有失落感。其实,律师的视角和判断不可能与当事人完全一致,律师还需要更多考虑对方可能进行的抗辩,因此要把问题预设得复杂些,而不会与当事人一起乐观,因此当事人否定律师看法的情形很普遍,现实中许多当事人咨询了好多律师从而得到了基本一致的观点。但是,这些观点不见得就是正确的。当事人让律师跟着自己的思路走,未必是件好事。 【误区四】法院会帮助我查明事实及与律师之间利用的关系 律师:有的当事人认为,案情不用取证,法院一定可以调查清楚。事实上,现行诉讼制度下,法院对事实的调查基本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确定事实。当事人忽视证据,或者寄希望于青天法官帮助调查证据是不切合实际的。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聘请了律师,一切事情有律师操心,自己万事大吉了。实际上,在你聘请律师后与律师保持和谐、积极的关系,对案件的成败是相当重要的。作为律师,有责任定期以电话或会面的形式向你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当事人则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主动向律师提供证据线索,让律师及时、清楚地明白你对案件的期望以及想法等,对案件的最终胜诉或者减少损失是有很大帮助的。不要坚持自己错误的观点而怀疑律师的水平。当事人单纯的“利用”律师的心理不可取,当事人应与律师协作创造和谐的氛围,相互尊重,共同努力完成诉讼,争取最好的诉讼结果。律师有自身的职业范围、职责和特点,有自身独立的人格,不依附于当事人也不是当事人的仆人。因此,当事人的非法的和不合理的要求,律师有权拒绝。当然,律师的非法的和不合理的要求当事人也有权拒绝。律师对当事人强势的态度是非常反感的。 【误区五】败诉是律师水平不行 律师:案子败诉后,白白支付了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时间精力,当事人心情总是不愉快,但不能认为只要败诉,就是律师水平不行。因为诉讼与风险涉及因素众多。就律师而言,如果其在接受委托前极为乐观,但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却漫不经心,对证据的舍弃和使用严重不当,那么说明律师是失职的。但如果在举证等方面就存在客观困难,律师也在不利局面下尽力而为,那么即使败诉也不能归责于律师。事实上,没有律师不希望自己的当事人胜诉,因为每个案件都是律师的作品。诉讼与风险本就是无法分离的。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律师就是一个优秀的律师。田文昌律师讲:实际上律师只代表一方,而另一方还有别人来代表;如果律师成了包打天下的包青天,那法官就成了“吃干饭”的了。如刑事案件:即便是罪大恶极的罪犯,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审判,能够证明他罪大恶极吗?如果律师经过有力的辩护以后仍然证明这个被告人罪大恶极,那么律师并没有失败,仍是成功的。他的成功之处在于,向社会证明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开性。所以说,律师不以成败论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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