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死刑辩护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1-18 12:54) 点击:522 |
故意杀人案辩护被告人程某伶与被害人于某海(系政府拆迁办公务人员)于2008年相识。在被害人履行公务(涉及被告人)期间与被告人发生个人矛盾和恩怨并且长达11个月之久,被告人忍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和折磨。2011年某月某日二人相约谈话,在该市双桥区小榛子沟道路上相遇,在被告人受到语言刺激及恩怨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激愤的情绪失控并爆发,用事先准备的刀子向被害人连轧数刀后离开现场。被害人被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某月某日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被执行逮捕。本案在侦查期间,被告人的亲属委托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刘占清律师和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赵利民律师作为被告人程某伶辩护人。因本案在该市有重大影响,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高度重视,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仔细核实案件的每个细节,形成了辩护思路和方案。经初步会见后辩护人发现被告人的精神状态与常人不同,并且得知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110投案自首。 该案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辩护人申请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疾病鉴定和申请调取被告人自首的证据。该市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申请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于取得了对被告人从轻、减轻的证据。 2012年4月该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属于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具有自首情节、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犯罪中止、激愤杀人等不适用死刑的辩护观点,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并且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本案历经一年多的时间最终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本案体现了罪当其罚和法律公正的原则。
该文章已同步到:
|